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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昨日下午,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审理“北大第一医院学生行医致人死亡”案。控辩双方展开争论,死者家属要求法院确认无证学生治死老师,院方对此否认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。本案未当庭宣判。

  患方赔偿标准不应按北京标准

  开庭定于昨日下午1时30分。1时许,北京高院南门外聚集数十家媒体记者。原被告进入法院前,均接受了采访,被指无证行医的于峥嵘作为北大第一医院的代理人出庭。

  北大女教授的丈夫王建国上诉称,一审遗漏重要事实,北大第一医院为熊卓为实施诊疗服务的“医师”包括于峥嵘、段鸿洲、肖建涛,这三名“医师”中于峥嵘仅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,但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,未取得《医师执业证书》。上述事实已经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非法行医,同时又是经一审查明的事实,没有在一审判决中认定。

  王建国还认为死亡赔偿金计算有误,熊卓为的住所地在澳大利亚,应该按澳大利亚的相关标准赔偿,而不应该按北京标准。

  院方代理律师认为,于峥嵘等几名学生行为符合规定,熊卓为一直生活在北京,应该按北京标准赔偿。

  院方本案属医疗事故调整范围

  院方上诉认为,本案属于因医疗诊疗行为引发的纠纷,属于医疗事故的调整范围,应当适用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。

  医院代理律师向北京高院申请,请求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。她说,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虽然是行政法规,比法律的级别低,但它是专门就医疗事故进行的规定,应当优先适用。

  对此,患方代理人卓小勤说,一审时,法院就鉴定问题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,北大第一医院明确表示不再坚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并同意进行司法鉴定。

  “是一审法院‘逼’我们同意的,我们只能同意。”医院代理律师说。

  卓小勤称,根据最高院规定,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,适用民法通则。因此,并非所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都适用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。病历签名有误和无证医师造成患者伤亡的,属于非法行医的范围,不符合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。

  此案未当庭宣判。第一页12下一页最后一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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